康德哲学(五)——何谓无上命令?
康德认为人一方面是理性存在者,另一方面又难免受到感性爱好的影响,而感性爱好往往会干扰主体的道德意志。如此一来,实践理性的规定对主体而言就成为了一种“命令”,即表述为“你应当……”。“命令”又分为有条件的命令(假言命令)及无条件的命令(无上命令)。前者仅有技术性的行为必然性或明智的行为必然性,如“为了避免老年受穷,年轻时应该努力赚钱”,虽然也运用了实践理性,但是却有一个感性的前提条件(避免受穷),因此这种实践理性的运用是片断性的,其法则只在一定范围中适用而没有绝对的普遍必然性;后者则是一种无条件的、强制性的、绝对性的、必须服从的命令。 “无上命令”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种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在这裡,“意愿”和“准则”是主观的,而“无上命令”能够成为客观的普遍“法则”正好表明人的意志是按照逻辑上的不矛盾律而维持自身的始终一贯,因而必须是出自理性本身的。
无上命令主要有三种层次的表述方式,三者从不同的侧面对无上命令的内涵加以陈述。第一个表述方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简言之,道德法则的客观普遍性应该就像自然界的自然法则一样。康德为何要强调“自然法则”?实践理性不同于理论理性那样拥有自己的“图型”,因此将自然规律的合法则性当作一个“模型”(Typus)来进行类比更便于理解。康德接着举出四种例子说明他的立场,分别为1)不要说谎、2)不要自杀、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违背前两个命题显然是不可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因为它们一旦普遍化就会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如说谎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在也不能说谎骗人了;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人都死光了)。违背后两个命题虽然有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则,但是没有人会真的“愿意”它们成为普遍的法则,如我不会愿意生活在一个懒人组成的或冷漠无情的社会中。总之,这四个例子中所探讨的命题分别表达了四种义务:1)不要说谎是对他人的消极义务、2)不要自杀是对自己的消极义务、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是对自己的积极义务、4)要帮助别人是对他人的积极义务。这些“义务”都印证了康德无上命令的第一个层次:普遍化的立法形式。
无上命令的第二个表述方式是: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自己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而已。“人是目的”的观点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人是)客观的目的,他的存在即是目的自身,没有什麽其他只用作工具的东西可以替代他,否则宇宙间绝不会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另外,这个观点主张人是一律平等的,而这也是无上命令中普遍立法的原则之所以可能的理论根据。康德在“人是目的”的讨论中亦根据上述的四个例子加以说明:1)不要说谎就是不把他人的人性当作手段、2)不要自杀就是不把自己的人性当作手段、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就是把自己的人性当作目的、4)要帮助别人就是把他人当作目的。
无上命令的第三的表述方式是: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自律”的原则使前面两个表述方式获得了牢固的根基,即把二者包含在自身之内,表明这些法则都是每个意志的立法者自己所製定的。理性存在者自我立法而成为目的本身,同时也成为了义务最终承担者。在这个基础上,不同的理性存在者藉着共同的法则的系统结合而引向理想中的“目的王国”。
无上命令主要有三种层次的表述方式,三者从不同的侧面对无上命令的内涵加以陈述。第一个表述方式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简言之,道德法则的客观普遍性应该就像自然界的自然法则一样。康德为何要强调“自然法则”?实践理性不同于理论理性那样拥有自己的“图型”,因此将自然规律的合法则性当作一个“模型”(Typus)来进行类比更便于理解。康德接着举出四种例子说明他的立场,分别为1)不要说谎、2)不要自杀、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违背前两个命题显然是不可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因为它们一旦普遍化就会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如说谎一旦普遍化也就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因而在也不能说谎骗人了;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人都死光了)。违背后两个命题虽然有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则,但是没有人会真的“愿意”它们成为普遍的法则,如我不会愿意生活在一个懒人组成的或冷漠无情的社会中。总之,这四个例子中所探讨的命题分别表达了四种义务:1)不要说谎是对他人的消极义务、2)不要自杀是对自己的消极义务、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是对自己的积极义务、4)要帮助别人是对他人的积极义务。这些“义务”都印证了康德无上命令的第一个层次:普遍化的立法形式。
无上命令的第二个表述方式是: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自己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而已。“人是目的”的观点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人是)客观的目的,他的存在即是目的自身,没有什麽其他只用作工具的东西可以替代他,否则宇宙间绝不会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另外,这个观点主张人是一律平等的,而这也是无上命令中普遍立法的原则之所以可能的理论根据。康德在“人是目的”的讨论中亦根据上述的四个例子加以说明:1)不要说谎就是不把他人的人性当作手段、2)不要自杀就是不把自己的人性当作手段、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就是把自己的人性当作目的、4)要帮助别人就是把他人当作目的。
无上命令的第三的表述方式是: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自律”的原则使前面两个表述方式获得了牢固的根基,即把二者包含在自身之内,表明这些法则都是每个意志的立法者自己所製定的。理性存在者自我立法而成为目的本身,同时也成为了义务最终承担者。在这个基础上,不同的理性存在者藉着共同的法则的系统结合而引向理想中的“目的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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