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窃负而逃”论
孟子在《尽心》篇中收录了一段耐人寻味的假设性故事。故事的主人公是“尧舜禹汤”中的虞舜,一位在中国历史上倍受肯定和爱戴的圣人贤主,而面对他的的是忠与孝之间的艰难抉择。故事原文是这样的: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简而言之,孟子设计舜的父亲瞽瞍因杀了人被司法官皋陶逮捕归案,而身为一国之君的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不接受判词。最后,孟子安排舜为了能够对父亲尽孝道,让他主动放弃自己的君位而冒险将父亲从死牢中救出来,两人从此漂泊江湖、不问世事。孟子的这套假设果真给自己出了大难题,但一般人会认为他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很合理。舜一来不阻止司法的正常运行,二来又能为自己的至亲之人尽孝道,孟子笔下的舜岂不是一个大忠大孝、公私分明的伟大历史形象吗?
我认为不然。孟子“窃负而逃”的解决方案表面上天衣无缝,但读者如果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文中其实隐藏着两个大的矛盾。更严重的是,这两大矛盾不管从纯道德或利害关系的角度分析,它们都将扭曲舜原本忠孝两全的立体形象!第一,身为一国之君的舜既然已决定“执之而已”,让国家最高司法官皋陶全权负责父亲的案件,他最后又怎能骤然“临阵倒戈”,“弃天下犹弃敝蹝”般的抛弃他起初维护的法律而“窃负而逃”呢?换句话说,舜最初是有意识的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将杀人犯瞽瞍绳之以法,在实际行动上也证明他否定父亲的所作所为;但他后来却在有意识的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有意识的公然违背法律救出父亲,岂不是从另一方面证明自己其实认可父亲的所作所为而反对司法对父亲的指控?我们说舜若是无意识、无可奈何的照着司法程式去面对父亲的杀人案,他最后有意识的“窃负而逃”或许在情理上还说得通。问题是,他对法律、对父亲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实际行动是在他自我意识清醒时表现出来的。在孟子的假设中,舜不但未能做到“忠孝两全”,他还很可能会因此而被盖上“公私不名”、“假公济私”、“靖谮庸回”的千古罪名!
唐朝文学家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指出与此类似的情况。当时有一个名叫徐元庆的人为了洗刷自己父亲被恶官枉杀的冤屈而亲手杀死了杀父仇人县尉赵师韫。针对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陈子昂在《复仇议》中提出对徐元庆“先诛后旌”的解决方案,目的是在维护法律不可侵犯的威信的同时高度评价徐元庆为父报仇的孝举。柳宗元认为“先诛后旌”不但多次一举,而且在逻辑上不能成立。他认为惩治徐元庆意味着官方倾向于向世人表明法律的尊严必须维护,没有人有权利代替法律的功用;而褒奖徐元庆则意味着官方倾向于将其孝道彰显于世,让他成为孝子的楷模。两者明显是对立的,所以官方不管从哪个方向出发都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渲染,正所谓舍鱼取掌。“先诛后旌”不但达不到陈子昂预期的目的,而且其中的矛盾性将使世人无所适从。到底是安分守法正确还是尽孝道对呢?如果法律不为我们申冤,我们难道就没有维护道德的义务吗?反过来说,既然官方承认徐元庆的复仇是一个模范孝子应所为,我们面对相同的境况时是否就可以违法杀人呢?可见,柳宗元非常透彻犀利的观察到礼和法之间微妙的矛盾关系,而我们从中得到的结论是在礼和法、忠和孝之间若想寻找平衡,关键在于必须以严谨、客观的逻辑性为出发点。
回到“窃负而逃”案来,我们再来探讨舜在忠和孝之间的第二个矛盾。贵“为天子”的舜既以天下为己任,又身系千千万万百姓的祸福,他怎能因个人的私念而“乐忘天下”,带着戴罪在身的父亲“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呢?在他的心目中,他一位亲人的祸福难道就胜过众多黎民的幸福吗?当然,有人可以争论舜既然“窃负而逃”了,自己同样犯了不可赦之大罪,在没有资格为天下百姓尽力的情况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与父亲奔波于江湖,相依为命。问题是,舜以私废公的实际行动在原则上虽然肯定了他作为孝子的身份,但同时也葬身了他忠于社稷的贤主之名。如此说来,孟子为舜所树立的形象恐怕只能停留在“孝子模范”的范畴,再也不能升华到圣人贤主的行列中。一忠一孝之间,难道就没有调和妥协的余地吗?
《论语·子路》中说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孟子之前,孔子就已经肯定为亲人开脱罪行的合理性。如果父亲犯了法,身为儿子不但不能将父亲的罪名供出来,他甚至有义务帮助父亲隐瞒事实,保住父亲的“清白”。追本溯源,孔子的这套思想是以“孝道”为滥觞的,说明孔子认为亲情比法律更重要、更珍贵,正所谓血浓于水。实际上,现代一些司法制度非常先进的国家已经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作抽象的继承:近亲属有权利拒绝在法庭上说出对自己亲属作为被告的不利证词。我们假设这“亲属免证权”的制度在舜时是通行的,被告瞽瞍的儿子舜在知道自己父亲杀人后完全可以通过“子为父隐”来履行对父亲的孝道,也就没有必要“窃负而逃”,从而在忠与孝之间踯躅不前、徘徊不定。可惜的是,孟子在这段故事的开头就已经否定了“子为父隐”的可能性。“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点名了知道瞽瞍杀人的不止舜一人,而直接管理案件的是司法官皋陶。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舜注定是不能通过“子为父隐”成就自己的孝道了。有人可能会问,皋陶既然是舜的属下,难道就不能为上司通融一番,对瞽瞍从轻发落吗?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还原皋陶和舜历史上的真实面目。
皋陶是中国司法官的鼻祖,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著称。《尚书·大禹谟》中帝舜任命皋陶为司法官时说道:“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五刑指的是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法,根据犯罪者罪恶的轻重施刑。五教则是指五伦中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这段精简的话给我们传达了两个信息。一,瞽瞍的杀人罪属十恶不赦罪,根据刑法的轻重出入来判,瞽瞍必定处于“大辟”之刑。《尚书大传》:“大辟,死刑也。”二,从舜对皋陶的谆谆告诫中,我们知道舜本人是非常重视刑法的,因为刑法的制定是为了辅助五伦之教的确立,而确立五伦之教是建设社会最重要的基石。我们再来分析皋陶。同样在《尚书·大禹谟》中,皋陶回应舜的告诫,说道,“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简单来说,皋陶认为人如果是误犯过失,不论多大都能从宽处理;如果是故意犯罪,不论多小都要从严惩治。由此可见,皋陶不但执法严明,而且非常关注犯罪者的动机。有人可能就会问:“万一瞽瞍杀人时乃误犯过失,并非存心杀人呢?”在这种情况下,秦镜高悬的皋陶必定会给瞽瞍讨回公道,但关键是在孟子的假设中,瞽瞍确实犯下了动机杀人、明知故犯的大罪,可谓罪不容赦!“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告诉我们舜虽然不愿意父亲惨遭极刑,但皋陶作为司法官的权利是有所承受的,是不容置疑的。如果瞽瞍确实没有故意杀人,舜在执法如山的皋陶面前就不会显得如此无奈、无助。他之所以无奈、无助,原因就是自己根本没有为父亲辩护的资本和条件,于理于情都斗不过皋陶!所以孟子这段故事讨论的并非“是”与“非”的问题;它的主要内容还是探讨“忠”与“孝”之间的道德问题。处于道德漩涡之中的舜面对着理应处死的父亲和自己一向竭力维护的法律,难道就束手无策了吗?南梁时期的一起案件可能就是指向舜唯一出路的夜明灯。
南梁曾经出现了这么一起儿子代父亲受死的大案件。有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小孩吉翂得知自己的父亲遭奸吏诬陷而被打入死牢后,义无反顾地“挝登闻鼓,乞代父命”。当时审理此案的敕廷尉卿蔡法度非常惊诧,认定小小年纪的吉翂必定是受人指使扰乱法制的正常运行,严厉斥责吉翂并要他交出“共犯”。吉翂义正词严的表达他内心的真实想法,解释自己之所以要代父亲而死是因为吉家中除了父亲外就没有成人,而父亲之死就将意味着家中的其他兄弟嗷嗷待哺、无所依赖,所以决定舍车存帅,让父亲继续履行对其他儿子的父职。蔡法度和梁武帝最终被吉翂的孝心和诚意所打动,不但赦免了他的父亲,还冠吉翂以“纯孝”的美名。一名未成年的小伙子都能有如此正义凛然的表现,“窃负而逃”的舜难道不应该自惭形秽、自叹不如吗?
我认为舜完全有可能在忠和孝之间找到平衡点,在逻辑的框架间既不违背法律又能极尽孝道。当舜得知自己父亲杀了人后,他应该以天下共主的身份为天下人主持公道,支持法律和道德上对瞽瞍的否定。待审讯结束、皋陶定谳之后,舜就应以瞽瞍之子的身份代父而死,让年迈的父亲得以善终。皋陶面对舜的请求,也只能在三项选择中做出决定。一,拒绝舜代父而死的请求,对瞽瞍依法论处。二,同意舜的请求,杀舜存瞍。三,如同蔡法度和梁武帝赦免瞽瞍之罪,同时赞扬肯定舜的孝道。不管皋陶最终做出什么选择,舜都已经完成了作为君主和孝子的双重使命,并且在忠与孝之间找到了共鸣之处。孟子希望在舜身上勾勒出的忠孝两全的伟大形象也就更立体化的呈现在世人眼里。《管子·宙合》中有一句很符合舜处境的名言:“千里之路,不可以扶以绳。万家之都,不可以平以准。言大人之行,不必以先帝,其义立之谓贤。”在孟子的假设中,舜遇上了非常之时,而非常之时就必须以非常之举来觿解死结。舜代父而死的行动未必是一般的圣人贤主所倡导的,但只要“义立”(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舜还是不失为“贤”,不失为非常之人!
孟子的这篇小故事同时也给了我两大启发。第一,舜在故事中的整体表现显示出了他的“单”和“愚”。什么是“单”?我所谓的单,指的就是单一、单纯。面对父亲的杀人案件,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以保住父亲,毅然决然的把孝道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完全不在乎他麾下千千万万生灵的生活和感受,让我们看到了他的单纯和天真。“愚”即愚孝也,不分是非黑白的孝。面对瞽瞍,舜在故事中只将其当作自己一定要尊敬、孝顺的父亲,而没有视其为双手沾满了鲜血、破坏他人家庭的杀人犯。一般人有这样的偏见也就罢了,但舜可是提倡“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天子啊!如此一叶障目,让私欲亲情淹没理智和公道,我们只能用“愚”形容故事中的舜。人是复杂、多面的,他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而这些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之间时不时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和矛盾。所以我们对于任何人做出评价时,决不能将单单一种价值取向或道德判断套在他的身上,并且概括性地对他作总结。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乎人之常情的。
第二,舜最终得以在忠孝之间找到自己的平衡点固然很伟大,但忠孝两全毕竟不是常人所能做到的。孔子说:“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反对人在是非的两个极端上作抉择,希望我们为人处世能够以中庸之道为准则。问题是,人很多时候是朝是非的极端走下去的。人一般上是自私、亲亲的,而“大义灭亲”的事例毕竟少之又少。面对犯了罪的亲人,又有多少人会舍弃亲情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呢?同样的,在另一个极端也有人为了证明自己奉公守法、唯法是从,对犯了罪的亲人铁面无私、刚直不阿,最终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同时也失去了世间的一份温情。
哎,亲情与法律之间,孰轻孰重?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恐怕没有资格去评说,也可能终身得不到满意的答案。或许永远不知道答案才是最让人满意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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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简而言之,孟子设计舜的父亲瞽瞍因杀了人被司法官皋陶逮捕归案,而身为一国之君的舜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不接受判词。最后,孟子安排舜为了能够对父亲尽孝道,让他主动放弃自己的君位而冒险将父亲从死牢中救出来,两人从此漂泊江湖、不问世事。孟子的这套假设果真给自己出了大难题,但一般人会认为他与之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很合理。舜一来不阻止司法的正常运行,二来又能为自己的至亲之人尽孝道,孟子笔下的舜岂不是一个大忠大孝、公私分明的伟大历史形象吗?
我认为不然。孟子“窃负而逃”的解决方案表面上天衣无缝,但读者如果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文中其实隐藏着两个大的矛盾。更严重的是,这两大矛盾不管从纯道德或利害关系的角度分析,它们都将扭曲舜原本忠孝两全的立体形象!第一,身为一国之君的舜既然已决定“执之而已”,让国家最高司法官皋陶全权负责父亲的案件,他最后又怎能骤然“临阵倒戈”,“弃天下犹弃敝蹝”般的抛弃他起初维护的法律而“窃负而逃”呢?换句话说,舜最初是有意识的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将杀人犯瞽瞍绳之以法,在实际行动上也证明他否定父亲的所作所为;但他后来却在有意识的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有意识的公然违背法律救出父亲,岂不是从另一方面证明自己其实认可父亲的所作所为而反对司法对父亲的指控?我们说舜若是无意识、无可奈何的照着司法程式去面对父亲的杀人案,他最后有意识的“窃负而逃”或许在情理上还说得通。问题是,他对法律、对父亲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实际行动是在他自我意识清醒时表现出来的。在孟子的假设中,舜不但未能做到“忠孝两全”,他还很可能会因此而被盖上“公私不名”、“假公济私”、“靖谮庸回”的千古罪名!
唐朝文学家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指出与此类似的情况。当时有一个名叫徐元庆的人为了洗刷自己父亲被恶官枉杀的冤屈而亲手杀死了杀父仇人县尉赵师韫。针对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陈子昂在《复仇议》中提出对徐元庆“先诛后旌”的解决方案,目的是在维护法律不可侵犯的威信的同时高度评价徐元庆为父报仇的孝举。柳宗元认为“先诛后旌”不但多次一举,而且在逻辑上不能成立。他认为惩治徐元庆意味着官方倾向于向世人表明法律的尊严必须维护,没有人有权利代替法律的功用;而褒奖徐元庆则意味着官方倾向于将其孝道彰显于世,让他成为孝子的楷模。两者明显是对立的,所以官方不管从哪个方向出发都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渲染,正所谓舍鱼取掌。“先诛后旌”不但达不到陈子昂预期的目的,而且其中的矛盾性将使世人无所适从。到底是安分守法正确还是尽孝道对呢?如果法律不为我们申冤,我们难道就没有维护道德的义务吗?反过来说,既然官方承认徐元庆的复仇是一个模范孝子应所为,我们面对相同的境况时是否就可以违法杀人呢?可见,柳宗元非常透彻犀利的观察到礼和法之间微妙的矛盾关系,而我们从中得到的结论是在礼和法、忠和孝之间若想寻找平衡,关键在于必须以严谨、客观的逻辑性为出发点。
回到“窃负而逃”案来,我们再来探讨舜在忠和孝之间的第二个矛盾。贵“为天子”的舜既以天下为己任,又身系千千万万百姓的祸福,他怎能因个人的私念而“乐忘天下”,带着戴罪在身的父亲“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呢?在他的心目中,他一位亲人的祸福难道就胜过众多黎民的幸福吗?当然,有人可以争论舜既然“窃负而逃”了,自己同样犯了不可赦之大罪,在没有资格为天下百姓尽力的情况下也只能退而求其次,与父亲奔波于江湖,相依为命。问题是,舜以私废公的实际行动在原则上虽然肯定了他作为孝子的身份,但同时也葬身了他忠于社稷的贤主之名。如此说来,孟子为舜所树立的形象恐怕只能停留在“孝子模范”的范畴,再也不能升华到圣人贤主的行列中。一忠一孝之间,难道就没有调和妥协的余地吗?
《论语·子路》中说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孟子之前,孔子就已经肯定为亲人开脱罪行的合理性。如果父亲犯了法,身为儿子不但不能将父亲的罪名供出来,他甚至有义务帮助父亲隐瞒事实,保住父亲的“清白”。追本溯源,孔子的这套思想是以“孝道”为滥觞的,说明孔子认为亲情比法律更重要、更珍贵,正所谓血浓于水。实际上,现代一些司法制度非常先进的国家已经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作抽象的继承:近亲属有权利拒绝在法庭上说出对自己亲属作为被告的不利证词。我们假设这“亲属免证权”的制度在舜时是通行的,被告瞽瞍的儿子舜在知道自己父亲杀人后完全可以通过“子为父隐”来履行对父亲的孝道,也就没有必要“窃负而逃”,从而在忠与孝之间踯躅不前、徘徊不定。可惜的是,孟子在这段故事的开头就已经否定了“子为父隐”的可能性。“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点名了知道瞽瞍杀人的不止舜一人,而直接管理案件的是司法官皋陶。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舜注定是不能通过“子为父隐”成就自己的孝道了。有人可能会问,皋陶既然是舜的属下,难道就不能为上司通融一番,对瞽瞍从轻发落吗?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还原皋陶和舜历史上的真实面目。
皋陶是中国司法官的鼻祖,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著称。《尚书·大禹谟》中帝舜任命皋陶为司法官时说道:“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五刑指的是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法,根据犯罪者罪恶的轻重施刑。五教则是指五伦中的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这段精简的话给我们传达了两个信息。一,瞽瞍的杀人罪属十恶不赦罪,根据刑法的轻重出入来判,瞽瞍必定处于“大辟”之刑。《尚书大传》:“大辟,死刑也。”二,从舜对皋陶的谆谆告诫中,我们知道舜本人是非常重视刑法的,因为刑法的制定是为了辅助五伦之教的确立,而确立五伦之教是建设社会最重要的基石。我们再来分析皋陶。同样在《尚书·大禹谟》中,皋陶回应舜的告诫,说道,“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简单来说,皋陶认为人如果是误犯过失,不论多大都能从宽处理;如果是故意犯罪,不论多小都要从严惩治。由此可见,皋陶不但执法严明,而且非常关注犯罪者的动机。有人可能就会问:“万一瞽瞍杀人时乃误犯过失,并非存心杀人呢?”在这种情况下,秦镜高悬的皋陶必定会给瞽瞍讨回公道,但关键是在孟子的假设中,瞽瞍确实犯下了动机杀人、明知故犯的大罪,可谓罪不容赦!“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告诉我们舜虽然不愿意父亲惨遭极刑,但皋陶作为司法官的权利是有所承受的,是不容置疑的。如果瞽瞍确实没有故意杀人,舜在执法如山的皋陶面前就不会显得如此无奈、无助。他之所以无奈、无助,原因就是自己根本没有为父亲辩护的资本和条件,于理于情都斗不过皋陶!所以孟子这段故事讨论的并非“是”与“非”的问题;它的主要内容还是探讨“忠”与“孝”之间的道德问题。处于道德漩涡之中的舜面对着理应处死的父亲和自己一向竭力维护的法律,难道就束手无策了吗?南梁时期的一起案件可能就是指向舜唯一出路的夜明灯。
南梁曾经出现了这么一起儿子代父亲受死的大案件。有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小孩吉翂得知自己的父亲遭奸吏诬陷而被打入死牢后,义无反顾地“挝登闻鼓,乞代父命”。当时审理此案的敕廷尉卿蔡法度非常惊诧,认定小小年纪的吉翂必定是受人指使扰乱法制的正常运行,严厉斥责吉翂并要他交出“共犯”。吉翂义正词严的表达他内心的真实想法,解释自己之所以要代父亲而死是因为吉家中除了父亲外就没有成人,而父亲之死就将意味着家中的其他兄弟嗷嗷待哺、无所依赖,所以决定舍车存帅,让父亲继续履行对其他儿子的父职。蔡法度和梁武帝最终被吉翂的孝心和诚意所打动,不但赦免了他的父亲,还冠吉翂以“纯孝”的美名。一名未成年的小伙子都能有如此正义凛然的表现,“窃负而逃”的舜难道不应该自惭形秽、自叹不如吗?
我认为舜完全有可能在忠和孝之间找到平衡点,在逻辑的框架间既不违背法律又能极尽孝道。当舜得知自己父亲杀了人后,他应该以天下共主的身份为天下人主持公道,支持法律和道德上对瞽瞍的否定。待审讯结束、皋陶定谳之后,舜就应以瞽瞍之子的身份代父而死,让年迈的父亲得以善终。皋陶面对舜的请求,也只能在三项选择中做出决定。一,拒绝舜代父而死的请求,对瞽瞍依法论处。二,同意舜的请求,杀舜存瞍。三,如同蔡法度和梁武帝赦免瞽瞍之罪,同时赞扬肯定舜的孝道。不管皋陶最终做出什么选择,舜都已经完成了作为君主和孝子的双重使命,并且在忠与孝之间找到了共鸣之处。孟子希望在舜身上勾勒出的忠孝两全的伟大形象也就更立体化的呈现在世人眼里。《管子·宙合》中有一句很符合舜处境的名言:“千里之路,不可以扶以绳。万家之都,不可以平以准。言大人之行,不必以先帝,其义立之谓贤。”在孟子的假设中,舜遇上了非常之时,而非常之时就必须以非常之举来觿解死结。舜代父而死的行动未必是一般的圣人贤主所倡导的,但只要“义立”(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舜还是不失为“贤”,不失为非常之人!
孟子的这篇小故事同时也给了我两大启发。第一,舜在故事中的整体表现显示出了他的“单”和“愚”。什么是“单”?我所谓的单,指的就是单一、单纯。面对父亲的杀人案件,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以保住父亲,毅然决然的把孝道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完全不在乎他麾下千千万万生灵的生活和感受,让我们看到了他的单纯和天真。“愚”即愚孝也,不分是非黑白的孝。面对瞽瞍,舜在故事中只将其当作自己一定要尊敬、孝顺的父亲,而没有视其为双手沾满了鲜血、破坏他人家庭的杀人犯。一般人有这样的偏见也就罢了,但舜可是提倡“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天子啊!如此一叶障目,让私欲亲情淹没理智和公道,我们只能用“愚”形容故事中的舜。人是复杂、多面的,他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而这些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之间时不时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和矛盾。所以我们对于任何人做出评价时,决不能将单单一种价值取向或道德判断套在他的身上,并且概括性地对他作总结。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乎人之常情的。
第二,舜最终得以在忠孝之间找到自己的平衡点固然很伟大,但忠孝两全毕竟不是常人所能做到的。孔子说:“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反对人在是非的两个极端上作抉择,希望我们为人处世能够以中庸之道为准则。问题是,人很多时候是朝是非的极端走下去的。人一般上是自私、亲亲的,而“大义灭亲”的事例毕竟少之又少。面对犯了罪的亲人,又有多少人会舍弃亲情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呢?同样的,在另一个极端也有人为了证明自己奉公守法、唯法是从,对犯了罪的亲人铁面无私、刚直不阿,最终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同时也失去了世间的一份温情。
哎,亲情与法律之间,孰轻孰重?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恐怕没有资格去评说,也可能终身得不到满意的答案。或许永远不知道答案才是最让人满意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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