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一)——理性的理念的规约作用

理性运用理念(相对于知性运用范畴),而理念是具有超验性质的(相对于范畴所具有的先验性质)。超验(transzendent)指的是超越于经验而不能运用于经验;先验则是指先于经验而必须运用于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知性必然会运用其先验性质的范畴去建构知识,而由于理性的理念是超验的,所以它不能用以建构知识,而只能发挥一种规约性(或范导性)的作用。所谓“规约知识”,就是对知性阶段中所掌握的各种知识进行综合和整理,从而构成一个有层次分明、秩序井然的统一的系统。换句话说,正如知性通过概念把杂多的感性质料结合起来一样,理性则通过理念把知性杂多的概念结合起来,从而为各种知性行动的目的设立某种集合的统一性(否则这些知性行动的就只是致力于分殊的统一性而已)。可以说,当理性通过理念将多样的知性概念予以最大的系统统一时,就是一种安顿概念的表现。近代科学家牛顿将当时零散的科学知识整合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将诸多的自然科学原理归结为最少或甚至唯一的原理(万有引力),正是发挥了以理性的理念来统合知性的概念的作用。

理性的理念的规约应用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探讨,即作为知识整体的一个形式。所谓“形式”,指的是理念并非某个经验对象的概念,而是所有经验对象概念的完全统一。譬如设定“纯水”的概念(纯水的概念在康德认为是不存在的),目的是作为衡量所有水质的引导。必须指出,这里理念是作为先验条件来使用的,不宜与前面的有关超验性质的论述混淆。我们可以这样区分:就其性质而言,理念是超验的,而就其对于经验对象所发挥的规约作用而言,理念又是先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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