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六)——道德法则与自由意志
无上命令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种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显然,康德的“无上命令”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因为在主观的“行为准则”这个概念中并不包含有客观的“普遍法则”的概念。要使这个“先天综合命题”成为可能,必须有一个更高的第三者,即“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必然会使得行动的准则成为普遍的法则;如果没有自由意志,任何一个行动的准则都会受到自己特殊的感性的束缚而无法成为普遍法则。
必须指出的是,“实践的自由”不同于《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的“先验自由的理念”。实践的自由已将悬设的先验自由落实在行动上,使之具有了“实在性”。因此,这里的“自由”已经成为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的“拱心石”,它是最高的、不可追溯的概念。“自由”在消极意义上能够摆脱一切感性束缚(消极的自由),在积极意义上能够建立自己的普遍法则(积极自由);至于这一切如何可能,康德认为是无法解释的,是“一切道德研究的最高限度”(《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总之,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有理由”(人们通过“自由”概念来证明道德法则的存在),而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知理由”(人们通过道德法则的存在来认识自身的自由意志)。
必须指出的是,“实践的自由”不同于《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的“先验自由的理念”。实践的自由已将悬设的先验自由落实在行动上,使之具有了“实在性”。因此,这里的“自由”已经成为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的“拱心石”,它是最高的、不可追溯的概念。“自由”在消极意义上能够摆脱一切感性束缚(消极的自由),在积极意义上能够建立自己的普遍法则(积极自由);至于这一切如何可能,康德认为是无法解释的,是“一切道德研究的最高限度”(《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总之,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有理由”(人们通过“自由”概念来证明道德法则的存在),而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知理由”(人们通过道德法则的存在来认识自身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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