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七)——善意志是至高善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分别对“善意志”及“至高善”作出解释。“善意志”指的是理性存在者以其自由意志为前提而对“善”提出要求。何谓“善”?康德认为善恶概念不应当在道德法则之前先行决定,而应当在道德法则之后并藉着它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的“善”(或恶)不是幸福主义所谓的“福”(或祸),而是指人之行为作为实现对象是否体现道德法则而言。换言之,当理性存在者自我要求去实践道德法则时,他的行为就是善意志的表现。代表德性之完成的善意志在康德伦理学中属于“最高者”(本身是无条件的一个条件),但是善意志并不等同于“至高善”。

康德认为,人之德性是善的最高等级,是排除了感性的善,但德性本身正因如此还不是最完满的善或“至高善”(因为“善”的概念包含有感性的考虑在内,不似道德一样纯粹属于实践理性)。至高善必须将(理性的)德性和(感性的)幸福配合起来才能说是完满的善,即所谓的“德福一致”。至于德性与幸福之间的关系,历史上曾经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伊壁鸠鲁派主张由幸福引出德性、2)斯多亚派主张由德性引出幸福;形成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康德认为两派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把一种综合的关系理解成分析性的关系。他指出在现实中德性与幸福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并不排除二者在一个超验的世界中可能达到相互的协调;因此摆脱了感性束缚的自由意志总是可以对自己的道德行为所配得的幸福抱着合理的希望(针对康德哲学要回答的第三个问题:我能希望什么?)。康德为了在超验界中使德福一致成为可能,就必须引出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两个“悬设”;假定灵魂不朽是为了建立起道德上的完善目标以及来世配享天福的希望;假定上帝存在是为了保证德福果报的绝对公正。

总之,善意志与至高善并非等同的概念;善意志是道德主体配得幸福的依据,而德福一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至高善”或“圆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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